廣西桂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潯公行罰決[2019]3071號
違法行為人李**,女,證件號碼: ********** ,1968年02月10日出生,工作單位:**********,戶籍地:廣西桂平市中沙鎮**********,現住 廣西桂平市中沙鎮********** 。
現查明[ 違法事實可能涉及敏感內容,不予公開 ]。
以上事實有你本人的陳述、指認照片、檢查筆錄等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行政拘留五日。
執行方式和期限:由辦案單位送到桂平市拘留所執行。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西貴港市公安局或廣西桂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西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