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柳公魚行罰決[2019]6946號
違法行為人覃**,女,證件號碼: ********** ,1969年10月22日出生,工作單位:**********,戶籍地:柳州市柳南區柳邕社**********,現住 柳州市柳南區柳邕社********** 。
現查明覃**于2019年11月11日19時左右,在廣西柳州市柳北區勝利小區“阿云”的家里,與“阿云”一起以“追龍”的方式吸食了價值人民幣50元的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機關查獲。
以上事實有覃**的陳述和申辯及其尿液現場檢測報告書(呈陽性)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現決定對違法行為人覃**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執行方式和期限:依法送至廣西柳州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期限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西柳州市公安局或廣西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西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11月15日